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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世清与马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清,马占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963号原告:马世清,男,回族。委托代理人:蒋玉红,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占新,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马世清诉被告马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世清以被告马占新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世清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世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世清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丽 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里亚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