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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孔冬青与徐州宏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冬青,徐州宏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300号原告孔冬青。被告徐州宏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权。委托代理人张敬权。委托代理人赵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冬青诉被告徐州宏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冬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冬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孔冬青负担。审 判 长  郑 菊代理审判员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周道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