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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凯传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凯传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4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小平。委托代理人匡琼,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艳丽,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凯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学华。被告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利。被告肖家利,男,195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凯传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