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26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夏某某,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熊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