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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26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夏某某,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熊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