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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民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海龙石材经营部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海龙石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海龙石材经营部。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海龙石材经营部���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立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海龙石材经营部称: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海龙石材经营部起诉的请求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海龙石材经营部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立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