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魏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阜阳市颍泉区。2006年10月13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7日到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投案并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某,男,回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到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投案并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中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刘某、魏某口头商定,由刘某提供场地,魏某提供游戏机,双方共同开设游戏机室,利润分成采用日结账方式,每日营业款刘某占七成,魏某占三成。双方商定好后,刘某于2014年1月24日租用阜阳市颍泉区香港财富广场四楼场地,开设“巅峰时代”游戏室。魏某按照约定将带有赌博性质的“捕鱼机”、“马里奥推币机”、“快乐宝贝”、“梦幻国度”等游戏机送至“巅峰时代”游戏室,并指定由张彪负责收取每日分成款。张彪在中国农业银行颍泉支行利用本人身份证开设账号为62×××72的银行卡,用于存入每日分成款。2014年2月7日,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民警现场查获韩天勇、邓亚杰、魏蓓、XX、陈亚运、陈召强、杨少英、范东东等人利用以上赌博机进行赌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颍泉支行查询,自2014年1月26日以来,张彪向该卡存入的每日分成款共计90506元,以此查明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2月7日,刘某、魏某等人开设“巅峰时代”游戏室,提供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供人赌博,从中牟利30余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魏某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刘某、魏某商定,由刘某提供场地,魏某提供游戏机,双方共同开设游戏机室,利润分成采用日结账方式,每日营业款刘某占七成,魏某占三成。双方商定好后,刘某于2014年1月24日租用阜阳市颍泉区香港财富广场四楼场地,开设“巅峰时代”游戏室。魏某按照约定将带有赌博性质的“捕鱼机”、“马里奥推币机”、“快乐宝贝”、“梦幻国度”等游戏机送至“巅峰时代”游戏室,并指定由张彪负责收取每日三成分成款。张彪在中国农业银行颍泉支行利用本人身份证开设银行卡,用于存入每日分成款。2014年2月7日,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民警现场查获韩天勇等人利用以上赌博机进行赌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颍泉支行查询,自2014年1月26日以来至案发,张彪向该卡存入的每日分成款共计90506元。二被告人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2月7日,开设游戏室,提供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供人赌博,从中牟利30余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明刘某2014年3月7日投案,魏某2014年4月4日投案。2、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刘某于2006年10月13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魏某无前科。3、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已对赌博人员及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4、刘某、魏某户籍信息,证明二人基本情况。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经营者魏某,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名称是蚌埠市龙子湖区光辉电子经营部。二、证人证言1、李思慧证言我是2014年1月27号去上的班,具体的工作就是吧台收钱卖游戏机币,把钱收好后交给我的领班一个叫陈钦光的,我知道一个鱼机是赌博机。我每天可以收24000元左右。都上交给陈钦光了。我是27号上的班,可能是24号试营业的。2、樊冰证言我是2014年1月24日才去香港财富广场巅峰时代游戏城上班的,开始在大厅里巡视,收一下游戏机币的篮子,有时在吧台帮忙卖游戏机币,2014年2月6日的时候游戏机室的主管让我负责给打鱼机上分。听说是福建人开的,老板我没见过。3、陈钦光证言我是2014年1月23号开始在巅峰时代电玩城工作的,我们总共是分两班,我这一班有五个服务员,张彪带一个姓薛的修机器的,两个女服务员,一个叫李思慧,一个叫樊冰,还有一个叫老李。张彪和姓薛的负责修机子以及和吧台对账,李思慧负责在吧台卖币,樊冰负责在给打鱼机上分,老李负责在吧台结账,其他的服务员收了钱都交给老李。游戏机上面都有投币的数字,每天张彪抄好数字,然后跟吧台对卖的钱数,对好之后吧台就把钱交给我,张彪把填好的单子,单子上面写好哪台机子赚了多少钱,单子上的钱数和一天营业的钱数对上之后,张彪就在单子上面签字确认,单子一共两张,一张黄色的一张白色的。每天的营业额不一定,有时候多有时候少,少的一两万,多的时候五六万。4、薛一帆证言我是2014年1月24日到巅峰时代游戏室上班的。我主要工作就是清理游戏机内的游戏币、往退彩票的游戏机内补充游戏币,还有就是平时的游戏机的维修工作。我们公司提供游戏机和技术,然后巅峰时代游戏机室提供场地、员工的工资、还有水电费以及我和张彪的食宿。我所在的公司是三立公司,老板叫魏某,公司派到阜阳巅峰时代游戏机室就我和张彪两个人,张彪负责收账和管理,我负责清币和游戏机的维修。5、李玉伟证言我在游戏厅里面玩的时候认识陈钦光,后来我就在那收了两天的彩票和游戏币。陈钦光在游戏厅里面负责什么具体我不清楚,平时都是吧台收钱,谁负责我不知道。6、张彪证言我在2014年1月23号到阜阳香港财富广场四楼的巅峰时代游戏机房上班的,当时我是受蚌埠市三立电子公司魏某指派过来的,和我一起来的还有个叫薛一凡,他也是三立电子公司指派的,三立电子公司为阜阳香港财富广场四楼的巅峰时代游戏机房提供设备及设备维修,三立电子公司分得每天营业额的百分之三十,阜阳香港财富广场四楼的巅峰时代游戏机房分得每天营业额的百分之七十,一天一结算。我大概分得有10万左右,香港财富广场四楼的巅峰时代游戏机房大概分得有20万左右。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刘某供述2014年元月份的时候,香港财富广场四楼空了一块场地,我就以一个月十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租赁下来,准备开个电玩城。我就去到蚌埠,找了一家游戏机厂家,和厂家商谈,营业之后三七分成。过了几天蚌埠的厂家就把机子发过来了,大概是年二十几的时候开始营业的,到春节的大年初三还是初四的时候他们又拉来几台机子,其中有一台是鱼机,我知道鱼机是赌博机,也没有吭声,就走了。然后到春节的大年初八,公安机关就去查了。每天营业结束之后,由陈钦光和张彪对账,对完之后把厂家应得的钱分出来,当场给张彪。剩下的钱由陈钦光交给我。电玩城从开业开始我拿了大概20万左右,厂家大概拿了9万多。2、魏某供述2014年1月,具体日期我记住不了,有四个人到我店里面去,其中有一个人和我介绍他自己姓刘,是阜阳市沃尔玛物业公司的老总。四楼有场地可以经营,经过交谈之后我们就确定可以上游戏机,1月21、22号的时候我就把机子送到场了。春节经营期间,老刘通过张彪向我提出来,能不能上两台带有赌博性质的机器,当时我就讲既然他提出来了我们就先上一台看,然后就送了一台名为创世纪的赌博机。我们出设备,出技术人员,其他经营的事都不问,然后营业额是三七分,我们拿三成,他们拿七成。我们公司每天的营业分成由派出的技术人员张彪负责。事先我和张彪讲,让他收到分成之后先暂存在自己在阜阳开的银行卡里,等到月底的时候再交给我。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检查笔录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于2014年2月7日对巅峰时代游戏室进行检查,在巅峰时代游戏室靠吧台北侧,放置了带有赌博性质的捕鱼机、马里奥推币机、快乐宝贝、梦幻国度四组赌博机分别在两侧和中央。现场查获了正在利用捕鱼机进行赌博的违法人员XX等人,查获为捕鱼机赌博上分提供条件的服务人员樊冰,游戏机室管理人员陈钦光、李玉伟,技术人员张彪、薛一帆。另查明张彪的农业银行卡显示至2014年2月8日其银行卡余额为90506元。2、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香港财富广场四楼东侧。3、辨认笔录李思慧辨认出陈钦光、李玉伟、刘某。樊冰辨认出李玉伟、张彪、刘某、葛丽娜、陈钦光。魏某辨认出刘某、纪魁。陈钦光辨认出刘某,李玉伟。薛一帆辨认出陈钦光、李玉伟、刘某、魏某。张彪辨认出刘某、魏某。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本市香港财富广场四楼租赁场地,由魏某提供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0余万元,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魏某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荃代理审判员 王佳音人民陪审员 宁国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晴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