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相春与榆树市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春,榆树市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刘相春,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三组。被告榆树市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系总经理原告刘相春诉被告榆树市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