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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27岁,汉族,无业,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某,男,30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曹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海军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