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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吕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13号原告: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宋天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峰,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大伟,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大陆与被告阮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