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新英与淄博鲁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新英,淄博鲁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40-1号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黄新英。被申请人:淄博鲁创置业有限公司。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黄新英与淄博鲁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黄新英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7月8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淄博鲁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330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鲁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3301元。二、如被申请人淄博鲁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863301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兰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玉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