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韩娟红与白翠荣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韩娟红,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被告:白翠荣,女,194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韩娟红诉被告白翠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翠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娟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娟红撤回对被告白翠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以上合计89元,由原告韩娟红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89元)。审判员 刘贵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