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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淮南市住房融资担保中心与杨彩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淮南市住房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瑞西,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涛,该中心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彩福,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住房融资担保中心诉被告杨彩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住房融资担保中心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彩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住房融资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住房融资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杨彩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1821元,由原告淮南市住房融资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