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作民与珠海天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17-1号原告:黄作民,男,汉族,住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5316。被告:珠海天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何万雄。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的纠纷已在(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95号案中调解结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17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3号天朗海峰国际中心×××房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17号民事裁定对原告黄作民名下粤C×××××车辆(档案编号44×××08)的查封。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潇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