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孟小兰与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小兰,王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32号原告:孟小兰,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洪伟,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小兰与被告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小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小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小兰撤回对被告王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孟小兰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