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凤云与曹春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云,曹春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张凤云。委托代理人尹明科,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曹春梅。原告张凤云诉被告曹春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凤云以被告曹春梅已将原告房屋墙角排水修好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凤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凤云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俊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