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3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西庄村下庄6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807113808。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西庄村2组26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0105377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陈销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