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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军伟与中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伟,中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35号原告王军伟,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牟县公安局。住所地中牟县新城区商都大街。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伟诉被告中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军伟负担。审 判 长  郭 磊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