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相建与德州永盛斋扒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建,德州永盛斋扒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相建被执行人:德州永盛斋扒鸡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德州永盛斋扒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相建执行款48865.7元,此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5)德城执字第804号执行案件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