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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峰与被告郭保景、左巧素、左彦栓、吴庆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峰,郭保景,左巧素,吴庆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90-2号原告曹文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翟志峰,濮阳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保景,男,汉族。被告左巧素,男,汉族。被告吴庆顺,男,汉族。原告曹文峰诉被告郭保景、左巧素、左彦栓、吴庆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被告吴庆顺与原告曹文峰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吴庆顺支付给原告曹文峰22000元,故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 谢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