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汇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汇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刘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嘉兴市汇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湘洁。被告: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汇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汇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汇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刘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91元,由原告嘉兴市汇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姬永福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人民陪审员 朱玉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