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赖大祥、葛望根与葛望根、郑以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大祥,葛望根,郑以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赖大祥。委托代理人:张少锋。被告:葛望根。被告:郑以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大祥诉被告葛望根、郑以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大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望根、郑以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赖大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大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6元,由赖大祥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倪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