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与蔡江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蔡江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经济开发区城西北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进、王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江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江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