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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侯志新与于海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新,于海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侯志新,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被告于海利,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受理原告侯志新诉被告于海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志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志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鑫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