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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6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石某某,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信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