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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告唐正贵、唐正国、陈朝林、陈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唐正贵,唐正国,陈朝林,陈朝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负责人陈吉高,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永胜,该支行职工。被告唐正贵,男,汉族,农民。被告唐正国,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朝林,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朝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告唐正贵、唐正国、陈朝林、陈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维富审 判 员  李林禄人民陪审员  汪素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