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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三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潘秀兰与江苏夕阳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夕阳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潘秀兰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终字第00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夕阳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王学琴,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秀兰,女,193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梅,1965年5月18日,系潘秀兰之女。上诉人江苏夕阳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秀兰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夕阳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夕阳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夕阳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左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