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郭绪明与潘学军,深圳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绪明,潘学军,深圳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郭绪明,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县,身份地址:413029196310043110。委托代理人何超,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学军,1971年5月3日,住址江苏省金湖县。被告深圳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地深圳市南山区荔园路7号1栋、3栋、4栋及门卫房、配电房。法定代表人黄绍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绪明诉被告潘学军、被告深圳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绪明撤回起诉。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3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安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