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虎与王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王跃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224号原告李虎,男。被告王跃华,男。原告李虎与被告王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撤回对被告王跃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