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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虎与王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王跃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224号原告李虎,男。被告王跃华,男。原告李虎与被告王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撤回对被告王跃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