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肖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76号罪犯陈肖,曾用名陈晓,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5)枣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肖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3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肖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表扬、嘉奖各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及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肖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于2002年7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9年3月6日及2012年2月2日受集训处分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陈肖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累犯,且在监狱受集训处分二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