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外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外初字第39-3号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祥。委托代理人:管建强。委托代理人:林鑫娜。被告: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59元,减半收取10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280元,由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史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