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子龙、张紫含要求宣告彭东华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子龙,张紫含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子龙,男,汉族,2010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人张紫含,女,汉族,2008年6月26日出生。监护人张士奇,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监护人人韩玉霞,女,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申请人张子龙、张紫含要求宣告彭东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子龙、张紫含诉称,申请人张子龙、张紫含与彭东华系母子关系,2011年11月25日彭东华丈夫死亡,家庭出现变故,彭东华不堪家庭重负,于2012年9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把申请人留给张士奇、韩玉霞(申请人爷爷奶奶)抚养至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彭东华失踪。经查,彭东华,女,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其丈夫张大伟于2011年11月25日死亡,彭东华于2012年9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给家人联系,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7日在《人民日报》发出了寻找彭东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经届满,彭东华仍然下落不明。查明彭东华没有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东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彭东华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申请人张子龙、张紫含申请彭东华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东华为失踪人。公告费350元,由申请人张子龙、张紫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永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