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商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钟志良与高利勇、徐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利勇,钟志良,徐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利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志良。原审被告:徐云芳。上诉人高利勇与被上诉人钟志良、原审被告徐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高利勇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利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代理审判员 黄丽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