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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韩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1809号申请人韩x1,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申请人韩x2,女,1973年5月7日出生。申请人韩x3,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申请人杜x,女,1945年3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韩x1、韩x2、韩x3、杜x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雷俊平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韩x1、韩x2、韩x3、杜x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8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位于昌平区昌平镇北环里楼房一套由韩x1继承,韩x2、韩x3、杜x自愿放弃继承,杜x自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韩x1所有,该套楼房房产证由韩x4变更到韩x1名下;2、韩x1自房产过户之日给付韩x2、韩x3各1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杜x由韩x1赡养,直到百年;3、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韩x1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城北民调字(2015)1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