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仁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655号原告临沂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德居一品6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继福,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仁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