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余年华与襄阳中昌公司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97号原告余年华。被告襄阳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余年华诉被告襄阳中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未能查询到襄阳中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襄阳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年华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成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陈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