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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兄弟电器有限公司与郑祎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开化县兄弟电器有限公司,郑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兄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法定代表人张蔚飞。被执行人郑祎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兄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祎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3日,开化县兄弟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双方自行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开执民字第472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作出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