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英与被执行人姚志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英,姚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英,女。被执行人姚志琼,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姚志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志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琦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