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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64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0号重庆映像商厦,组织机构代码79074934-9。负责人吴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