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采学亮与被告丰宁宏森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采学亮,丰宁宏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采学亮,住沧州市。身份证号:×××.被告丰宁宏森木业有限公司,住丰宁大阁镇承德银行办公楼17层。法定代表人:于文清,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402144-9.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采学亮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采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原告采学亮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