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修民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珊与田晓飞、郑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珊,田晓飞,郑海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云初字第122号原告赵珊,男,1980年12月10日生。被告田晓飞,男,1981年12月6日生。被告郑海波,男,1978年4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珊诉被告田晓飞、郑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