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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恢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仲鑫与卢永春、卢松秀、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鑫,卢松秀,卢永春,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恢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陈仲鑫,男,汉族,学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松秀,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永春,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郭宏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仲鑫与被执行人卢松秀、卢永春、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永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共赔付申请人299533元,申请人放弃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永春、卢松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245407.19元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永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恢字第2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