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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湛隆科技塑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湛隆科技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766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豪,该公司法务。被告昆山湛隆科技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17号。法定代表人许焕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湛隆科技塑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实体上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计224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46元,本院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晓夏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叶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