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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李某某,女,成年人,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三街。被告许某某,男,成年人,蒙古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