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李某某,女,成年人,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三街。被告许某某,男,成年人,蒙古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