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后执字第0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万保成与武安平买卖合同纠一案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保成,武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后执字第00004-3号申请执行人万保成。被执行人武安平。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分别作出(2015)鄂沙洋县后执字第00004号、第0000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武安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支行开户账号(62××××)上的银行存款1500元;冻结武安平之妻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支行账号(62×××××)上的存款5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武安平在孝昌农商银行丙支行开户账号(81××××××)上的存款2000元及开户账号(81×××××)上的存款2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武安平之妻乐某在孝昌农商银行营业部开户账号(81×××××××)上的存款32000元。现因本院作出(2015)鄂沙洋县后执字第00004-2号执行裁定书,另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武安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某支行(账号621XXXXXX)的存款1629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安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支行开户账号(62××××)上的银行存款15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安平之妻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支行账号(62×××××)上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安平在孝昌农商银行丙支行开户账号(81××××××)上的存款2000元及开户账号(81×××××)上的存款2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安平之妻乐某在孝昌农商银行营业部开户账号(81×××××××)上的存款32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曹四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