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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闫美蓉诉徐笑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美蓉,徐笑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闫美蓉。委托代理人刘喜岭,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笑微。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美蓉诉被告徐笑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美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美蓉负担。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