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肖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肖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陈肖瑛。申请人陈肖瑛申请宣告娄振邦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娄振邦,男,1924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石灰桥新村14幢2单元103室。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娄振邦的妻子。娄振邦自2006年起记忆衰退,找不到回家的路,两年前因胃大出血住院,至今一直在浙江医院治疗,娄振邦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因家庭经济困难,须卖房筹集医药费。故申请人特申请宣告娄振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娄振邦符合“阿尔茨海默病”诊断;2、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娄振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