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隋国栋诉胡学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国栋,胡学良,敦化市大石头镇东昌村村民委员会,敦化市大石头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860号原告隋国栋,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隋光元,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学良,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宋庆亮,敦化市渤海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东昌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世余,系该村村主任。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马国君,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国栋诉被告胡学良及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东昌村村民委员会、敦化市大石头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隋国栋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隋国栋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袁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