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沈阳市光通电信公司员工。曾因嫖娼于2005年7月被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书记员郝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到皇姑区珠江街100号二单元二楼缓步台,将沈阳亿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在此处的一台网络交换机(物品价值人民币22元)盗走。2、2015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到皇姑区新安江街23号二单元等地,先后三次将沈阳亿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在上述地点的3台O**光转设备(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60元)盗走。3、2015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到皇姑区岐山西路44号三单元等地,先后七次将沈阳亿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在上述地点的2台网络交换机、7台O**光转设备(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84元)盗走。4、2015年3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郭某到皇姑区岐山西路40号三单元等地,先后十次将沈阳亿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在上述地点的6台网络交换机、10台O**光转设备(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32元)盗走。5、2015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到皇姑区步云山路49号四单元等地,先后九次将沈阳亿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在上述地点的6台网络交换机、6台O**光转设备(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52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设备销售合同;物证照片;视频截图;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九百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