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徐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