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与马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马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郑伟文。被告马刚,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原告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424元。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祖英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芳芳 来自